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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
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瑞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三江工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雪飞,被告黄骅三江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原告退股申请及原告交回的股权证,可证实原告已于2010年5月5日放弃了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原告的代签人为其亲姐姐,且实际交回了股权证,原告主张事先未征得其同意理据不足,即便事先未征得同意,但被告方陈述赵吉芬代签后就通知了原告,原告未提出反对意见,也应视为追认。上述行为属原告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主张原告股份已转让与公司其他股东,并提供原告姐姐赵吉芬代签名收取20000元股金的收据,据此,应确认原告退股及股权转让的事实成立,至2010年5月5日原告已不再是被告处股东。被告于2007年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后实际停止了经营,就公司股东变更的问题未进行登记具有合理性,且登记行为不影响股东已变更的事实效力。综上,原告诉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原告退股申请及原告交回的股权证,可证实原告已于2010年5月5日放弃了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原告的代签人为其亲姐姐,且实际交回了股权证,原告主张事先未征得其同意理据不足,即便事先未征得同意,但被告方陈述赵吉芬代签后就通知了原告,原告未提出反对意见,也应视为追认。上述行为属原告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主张原告股份已转让与公司其他股东,并提供原告姐姐赵吉芬代签名收取20000元股金的收据,据此,应确认原告退股及股权转让的事实成立,至2010年5月5日原告已不再是被告处股东。被告于2007年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后实际停止了经营,就公司股东变更的问题未进行登记具有合理性,且登记行为不影响股东已变更的事实效力。综上,原告诉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审判员:董海荣
审判员:周延刚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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