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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鸡西市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负责人赵广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鸡西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腾飞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诠,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宏,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鸡西市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显华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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