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
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瑞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骅三江工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雪飞,被告黄骅三江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明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原被告股东张洪江在2001年3月14日达成了股东转让协议,由张洪江将其在被告处股份的0.5%转让给原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但被告现在拒绝原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严重损坏了股东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骅三江工贸公司辩称:对原告曾是被告股东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已退股,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原告退股申请及原告交回的股权证,可证实原告已于2010年5月5日放弃了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上述行为属原告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被告主张原告股份已转让与公司其他股东,并提供原告自己签名收取10000元股金的收据,原告对收据签名认可。
据此,应确认原告退股及股权转让事实成立,至2010年5月5日原告已不再是被告公司股东。
被告于2007年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后实际停止了经营,就公司股东变更的事项未进行登记具有合理性,且登记行为不影响股东已变更的事实效力。
原告主张未实际收到10000元股权转让金,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通过被告提供的原告退股申请及原告交回的股权证,可证实原告已于2010年5月5日放弃了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上述行为属原告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被告主张原告股份已转让与公司其他股东,并提供原告自己签名收取10000元股金的收据,原告对收据签名认可。
据此,应确认原告退股及股权转让事实成立,至2010年5月5日原告已不再是被告公司股东。
被告于2007年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后实际停止了经营,就公司股东变更的事项未进行登记具有合理性,且登记行为不影响股东已变更的事实效力。
原告主张未实际收到10000元股权转让金,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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