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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商耀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耀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商耀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彦廷 审 判 员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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