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靓
书记员: 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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