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奇勇,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6楼。
负责人凌漠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上甘岭大街。
负责人李贵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邢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某某、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1元,减半收取6105.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李 嘉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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