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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邢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兴,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6楼。
代表人:凌漠德,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上甘岭大街。
代表人:李贵东,该支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邢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错误。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冰雪路面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客观,但认定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武广海负事故全部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判认定王某某和邢某某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错误。王某某与武广海的违章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本案的损害后果,属于共同侵权,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四)原审认定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9,597元错误,应为22,609元,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
王某某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规定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2015)第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广海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及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故再审申请人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期内,依法应由王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曾提出过上诉请求,后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诉义务,法院视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该情况下,应视为再审申请人已经服从一审判决结果。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及复核,原审法院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抽丝剥茧的查明,明确了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虽存在超速行为,但该行为并非为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对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作用,故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只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广海驾驶轿车,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未能稳定控制车辆,致使车辆失控,横滑至对向车道,该车左侧面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科帕奇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重新认定,武广海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其驾驶轿车,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起绝对作用,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驾驶机动车有超速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在事故发生中不起作用,认定武广海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及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赵某某、王某某虽对交警部门的重新认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武广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因武广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赵某某、王某某主张本案系王某某与武广海共同侵权,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故其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并无不当。2016年12月19日赵某某、王某某提出撤回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再审事由,故本院对此项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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