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国,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德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威州镇新嵩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丹,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石家庄市德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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