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五一路西侧新华大街西段沿街商住楼第*幢*单元商******号。法定代表人:王治永。被告: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开大街西南街中段北侧54-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剑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娇,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某与二被告河北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日撤回对被告河北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于同年11月6日撤回对被告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书记员: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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