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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甲、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
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原告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原告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范某某大夫庄高某村村民委员会、赵某范某某大夫庄人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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