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赵某自强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范清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赵某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被告王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霞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
书记员:尹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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