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县江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赵县范庄镇梨乡商城。
法定代表人史江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乔胜果,女,住赵县。
被告李中敏,男,住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江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乔胜果、李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县江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江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国宅
审判员 吕占波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 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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