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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联合社与王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联合社
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社主任。
地址赵县永通路104号。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联合社与被告王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联合社与被告王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柳连彬
审判员:张丽洋
审判员:耿振栓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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