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某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自强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
原告赵某某某局与被告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某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某局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某某某局负担。
审 判 长 李英珍 代理审判员 龚海静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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