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教育局
左云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董某
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云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教育局与被告董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左云洁、被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园丁楼建设用地是1985年原赵某人民武装部旧靶场转让而来,但并未提供园丁楼及武装部靶场的土地登记资料,无法确认园丁楼建设用地确切的面积及四至。其所提供的1988年园丁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只能认定园丁楼的座落及建筑面积,并不能证明园丁楼小区的四至尺度。2008年赵某公证处接受原告的申请,对测量园丁楼小区四周围尺度情况的证据保全,只能说明当时园丁楼小区四周尺度情况,测量时没有经国土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确认,该公证书不能说明该地块四周的历史情况及争议地的归属;且该公证书所附的笔录中记载自建赵某园丁楼小区以来,小区南墙的旧城墙处一直未砌墙。从被告方提供的两份书证来看,1995年刘瑞计从城建公司购得园丁楼东侧房基地一处,后被告从刘瑞计处购得该房基地,现被告所施工处正是在园丁楼东侧,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园丁楼的土地,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园丁楼建设用地是1985年原赵某人民武装部旧靶场转让而来,但并未提供园丁楼及武装部靶场的土地登记资料,无法确认园丁楼建设用地确切的面积及四至。其所提供的1988年园丁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只能认定园丁楼的座落及建筑面积,并不能证明园丁楼小区的四至尺度。2008年赵某公证处接受原告的申请,对测量园丁楼小区四周围尺度情况的证据保全,只能说明当时园丁楼小区四周尺度情况,测量时没有经国土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确认,该公证书不能说明该地块四周的历史情况及争议地的归属;且该公证书所附的笔录中记载自建赵某园丁楼小区以来,小区南墙的旧城墙处一直未砌墙。从被告方提供的两份书证来看,1995年刘瑞计从城建公司购得园丁楼东侧房基地一处,后被告从刘瑞计处购得该房基地,现被告所施工处正是在园丁楼东侧,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园丁楼的土地,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审判员:杨祖德
审判员:陈炜彤
书记员:孙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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