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县前村委会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高文霞
原告赵县县前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文霞,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赵县县前村委会与被告王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在村委会发放宅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纠纷,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审批意见,是整个审批程序中初始审批,终极批准要靠政府的最终批准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就本案,原告将争议地让被告占用,作为原告70年代占用被告家宅基的补偿,原告并为被告立有协议,至于被告占用的地方是否经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没有决定权,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批准。这一系列工作是行政机关管理的事务,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民事解决的事项。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在村委会发放宅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纠纷,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审批意见,是整个审批程序中初始审批,终极批准要靠政府的最终批准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就本案,原告将争议地让被告占用,作为原告70年代占用被告家宅基的补偿,原告并为被告立有协议,至于被告占用的地方是否经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没有决定权,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批准。这一系列工作是行政机关管理的事务,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民事解决的事项。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王瑞果
审判员:李翠平
审判员:祁伟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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