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赵某三元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高某某
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三元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业务部员工。
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三元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赵某三元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祖德、杨群茂、马志霞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被告赵某三元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海生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质证为,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质证为:对保证合同无异议,对借款合同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借款合同和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均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所签合同履行完毕。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对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作为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借款的保证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万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1月5日到本案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上款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借款合同和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均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所签合同履行完毕。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对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作为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借款的保证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万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1月5日到本案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赵某三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上款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被告赵某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杨祖德
审判员:马志霞
审判员:杨群茂

书记员:陈建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