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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人民医院、刘某某与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人民医院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金鼎(河北正大详实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孔德奇,该院院长。
地址:赵某赵州镇永通路1号。
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反诉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李若依之父。
委托代理人:金鼎,河北正大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人民医院与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勤栓,被告刘某某,反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处出生,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反诉被告应对反诉原告进行积极妥善地接生治疗,但医方对反诉原告的母亲未做系统的产前检查及保健,不能及时发现孕妇存在的高危因素,致反诉人右侧丛神经损伤,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80%责任,可见,医方的医疗违法行为与反诉原告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反诉原告因该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2910.67元,医方应承担402910.67×80%=322328.54元。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支取23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其女儿刘某某支取赔偿款的行为,应从医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中充减,反诉原告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人民医院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反诉人赵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刘某某92328.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赵某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处出生,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反诉被告应对反诉原告进行积极妥善地接生治疗,但医方对反诉原告的母亲未做系统的产前检查及保健,不能及时发现孕妇存在的高危因素,致反诉人右侧丛神经损伤,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80%责任,可见,医方的医疗违法行为与反诉原告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反诉原告因该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2910.67元,医方应承担402910.67×80%=322328.54元。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支取23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其女儿刘某某支取赔偿款的行为,应从医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中充减,反诉原告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人民医院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反诉人赵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刘某某92328.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赵某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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