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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