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定州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事实清楚,由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借款是刘锁成给的,已给付刘锁成由刘锁成代为还款,虽提交了刘锁成代收还款收条,但未提交原告同意刘锁成代收款的证据,且原告否认收到款的事实,可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故被告所辩理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称,刘锁成给了其现金45000元,扣了5000元利息,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5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事实清楚,由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借款是刘锁成给的,已给付刘锁成由刘锁成代为还款,虽提交了刘锁成代收还款收条,但未提交原告同意刘锁成代收款的证据,且原告否认收到款的事实,可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故被告所辩理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称,刘锁成给了其现金45000元,扣了5000元利息,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5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朱玉星
书记员:张翠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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