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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文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委托代理人黄广福,被告赵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为购买汽车向其借款,并未提交被告的借据,而提交的被告出具的证明:买车134750元占顺出钱,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西张村合伙开发时,合伙买8Q212小车由占顺出款,买车以前由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同意后买的。且被告卖车时经原告和合伙人赵某某同意,并将卖车款60000元交于向原告,上述两份证明原告均签名确认,购买冀D×××××轿车属于合伙人共同行为,系合伙财产,应由合伙人经过清算解决,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为购买汽车向其借款,并未提交被告的借据,而提交的被告出具的证明:买车134750元占顺出钱,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西张村合伙开发时,合伙买8Q212小车由占顺出款,买车以前由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同意后买的。且被告卖车时经原告和合伙人赵某某同意,并将卖车款60000元交于向原告,上述两份证明原告均签名确认,购买冀D×××××轿车属于合伙人共同行为,系合伙财产,应由合伙人经过清算解决,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文资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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