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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586039F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 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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