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8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宝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银行卡的转账行为是向其偿还借款,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给赵培出具的欠条及上诉人的银行对账记录均无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上诉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欠其款项,故其因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银行转账款项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默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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