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小名老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原告:赵某某,(小名老六、赵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原告:赵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原告:赵连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原告:赵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铁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勇强,(小名赵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进才,(小名赵破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建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小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同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羊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铁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灵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永利,(小名永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小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振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进平,(小名赵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银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原告:赵战丰,(小名赵战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小名老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该地址:行某某许由村南。
负责人:杨文学,该小区合伙人。
被告:孙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学,又名杨卫,男,1979年9月23日,汉族,住行某某。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素珍、赵连平、赵国军、赵铁旦、赵勇强、赵进才、赵建音、赵小七、赵同音、赵羊羔、赵铁钢、赵灵群、赵永利、赵小叶、赵振雷、赵进平、赵恒、赵凯、赵银平、赵战丰与被告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孙淑英,杨文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东成、被告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负责人杨文学、被告孙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玉、被告杨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2016年秋被告行某某××园区为饲养园区的奶牛,购买原告种植的田间带玉米棒的玉米秸做青储饲料,每亩地750元,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条,经计算,共计欠原告53021元。现该小区实际经营人韩义刚(孙淑英的丈夫)事故死亡,被告将该小区的奶牛转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3021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行某某××园区过磅单,加盖了孙淑英的手章。过磅单显示:
赵某某过磅单一张,过磅单记名为老门,单价是750元每亩,金额为2250元,2016年9月29日。
赵某某过磅单二张,一张登记的名字是老六,单价是每亩750元,金额为1245元,另一张登记的是赵爱国的名字,每亩单价是750元,总金额为1365元。2016年9月21日。
赵素珍过磅单两张,一张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单价为每亩700元,金额为1260元,一张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单价为每亩700元,金额为1310元。
赵连平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3750元。2016年9月21日。
赵国军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125元,2016年9月21日。
赵铁旦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170元,2016年9月20日。
赵勇强过磅单一张,过磅单上登记为赵永强,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125元,2016年9月22日。
赵进才过磅单一张,过磅单上登记为赵破拉,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942元。2016年9月21日。
赵建音过磅单两张,过磅单登记为赵建银,一张为2016年9月21日,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450元,一张为2016年9月22日,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950元。
赵小七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875元。2016年9月21日。
赵同音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725元,2016年9月21日。
赵羊羔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7237元。2016年9月22日。
赵铁刚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650元。2016年9月20日。
赵灵群过磅单二张,一张没有注明时间,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522元,另一张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800元。
赵永利过磅单一张,过磅单登记为永力,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3750元。2016年9月20日。
赵小叶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800元。2016年9月21日。
赵振雷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2085元。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
赵进平过磅一张,过磅单登记为赵尽平,单价为每亩800元,金额为1500元。2016年9月21日。
赵恒的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525元。2016年9月21日。
赵凯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3000元。2016年9月22日。
赵银平过磅单一张,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3075元。2016年9月21日。
赵战丰过磅单一张,过磅单登记为赵战峰,单价为每亩750元,金额为1200元。2016年9月21日。
被告行某某宝某养某小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辩称:我养某小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是韩义刚个人收购的,与养某小区无关。
被告行某某宝某养某小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孙淑英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辩称:本案实际是以青草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为原告赵某某等22人,买受人为养某园区,宝某养某园区的责任与孙淑英个人无关,另孙淑英不是养某园区的合伙人,不应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债务。
被告孙淑英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杨文学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辩称:不应该由我承担,是韩义刚个人收购的,与养某小区无关,我和韩义刚是从2015年8月1日分开的,牛是分开养殖的,分开经营的,应该由韩义刚个人承担。
被告杨文学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行某某××园区对过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不是养某小区收的青储,我是合伙人之一,小区要是收购玉米青储的话不可能用外人,2015年收购的时候是盖的公章,后来都是盖的孙淑英的手章,跟我养某小区没有关系。原告提交的票据是我们小区定制的,但是不代表是我养某小区收购的,我个人收的和养某小区也没有关系,因为我们自2015年8月1日就分开养殖了。以上款项应该韩义刚和孙淑英个人偿还,他们偿还不了应该由收购人高素贞偿还,因为票据上是高素贞签的。
被告孙淑英对过磅单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1、原告出示的过磅单作为青草买卖合同的书面依据,证实了该青草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原告各方所形成,孙淑英不是合同主体。2、原告及第三人陈述已经说明孙淑英的手章并非孙淑英本人所签,系养某园区经营人韩义刚及高素贞擅自签署,孙淑英对上述事实并不知晓。
被告杨文学对上述过磅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不否认,但认为与其个人没有关系。称我个人收购青草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至17日,我是按照吨位收购的,我现在喂牛所需的草料是我收购后储存在营南村村东,我每天拉青储草喂牛有监控为证。
为查明本案事实,据本院涉及行某某××园区系列案件的审理情况,本院依法调取了相关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1、行某某××园区营业执照一份。
内容为:行某某××园区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投资人为韩义岗,核准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
2、离婚协议书一份。
证明2016年10月28日韩义岗与孙淑英在行某某民政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位于行某某××余底村房产一处,包括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所有,位于行某某××园区股份、吉利牌轿车一辆(冀A×××××)归男方所有。债权、债务均有男方享有和偿还。
3、行上调2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
内容为:申请人:韩义刚,被申请人:杨文学。二人共同办牛场,同为负责人,但账目很长时间未结,二人又说不到一块,为把账目结清,申请本会帮助协调,经本会主持邀请他们兼职会计杨朝策参与,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结账以来总收入5523789元。二、结账以来总费用6550263元。三、结账亏损1026474元。四、牛场股份:韩义刚二股,杨文学一股,每股应负担亏损342158元。五、杨文学应摊342158元,减去杨文学费用中所含54529元,再给韩义刚287600元。六、本协议制定后养某园区内涉及账目上的问题以本协议为准,以后任何涉及账目上的一切文书、字据、数字一切作废。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县、乡各执一份。民调员:雷发水、马小合、刘振江。2016年8月26日。经庭审质证,
4、2016年8月29日协议书一份。
内容为:行某某××园区股东孙淑英、韩义岗、杨文学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行某某××园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孙淑英及其丈夫韩义岗为第一股东,追加第二股东杨文学,其二人投资比例为杨文学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法人孙淑英及其丈夫韩义岗共同持有。各自占有的股份可自由转让,(在不损害小区发展的情况下)对方无权干涉。二、奶款发放。在收鲜奶的企业结账后(以奶款打入法人的账号时间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结账清算(以双方各自交奶的数量及收奶企业发放的数量为准)。三、费用问题。行某某××园区所有产生的费用由股东研究决定,三百元之内包括三百元由法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决定,所有产生的费用按股东比例清算。四、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五、违反上述条款的股东持有人应拿出原持有股份的一半赔偿给对方。六、违反条款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见证人的调解下按以上条款解决,如调解不成,由当地法院解决。第一股东(签字):孙淑英、韩义岗;第二股东杨卫;见证人杨某。2016年8月29日。此协议一式三份,复印件同时有效,伪造、变造复印件无效。
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另根据其他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在2009年4月22日成立时至2016年10月28日变更登记时,投资人为孙淑英。
被告行某某××园区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这些款是韩义刚个人欠的,应由韩义刚个人偿还。
被告孙淑英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于宝某养某园区,除信用社贷款孙淑英本人签字外,其他所有与孙淑英有关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与该案件相类似的其它案件在庭审中已查明,包括工商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均由韩义刚及他人完成,孙淑英并没有参与,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授权。综上,孙淑英与宝某养某园区没有关系,不应承担宝某养某园区合伙人之连带责任。
被告杨文学的质证意见为:应该韩义刚个人偿还,与我个人作为合伙人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行某某××园区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在行某某工商局登记为孙淑英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由韩义岗、杨文学、刘建峰三人合伙投资经营,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奶农的奶牛在养某园区内饲养,小区统一收取奶农的牛奶后,向收奶企业交售,小区赚取牛奶差价。后刘建峰退股,韩义岗购买了刘建峰的股份与杨文学二人合伙经营至2015年8月,合伙人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之后因收奶企业的要求农户不能进入养某小区,小区内只能饲养自己的奶牛,至此,因收奶企业要求,散户奶农不得入住养某区,小区内只能饲养自己的奶牛,韩义岗与杨文学分开独立经营,个人饲养个人的奶牛,各雇各的工人,自负盈亏,只是共同使用行某某××园区的场地、设备、账户等公共资源。2016年8月26日经上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韩义岗、杨文学对行某某××园区的账目进行了结算,按照,韩义岗持有两股、杨文学持有一股的比例,分摊了行某某××园区的费用。2016年8月29日韩义岗与杨文学二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孙淑英持有行某某××园区三分之一股份,韩义岗占三分之一股份、杨文学占三分之一股份。韩义岗与杨文学各自饲养自己的奶牛,二人共同使用行某某××园区的账户,雇佣会记给二人分别记账,韩义岗与杨文学按2比1的比例负担公用费用,盈亏自负。
2016年国庆前韩义岗委托高素贞在行某某东杨庄、西杨庄、安里等村以每亩750元的价格代为收购原告的青贮玉米,由高素贞为原告出具过磅单,并加盖孙淑英的手章。其中赵某某过磅单一张,过磅单记名为老门,金额为2250元;赵某某过磅单二张,一张登记的名字是老六,另一张登记的是赵爱国的名字,总金额为2610元;赵素珍过磅单两张,总金额为2570元;赵连平过磅单一张,金额为3750元;赵国军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125元;赵铁旦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170元;赵勇强过磅单一张,过磅单上登记为赵永强,金额为1125元;赵进才过磅单一张,过磅单上登记为赵破拉,金额为1942元;赵建音过磅单两张,过磅单登记为赵建银,总金额为2400元。赵小七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875元;赵同音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725元;赵羊羔过磅单一张,金额为7237元;赵铁刚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650元;赵灵群过磅单二张,总金额为3322元;赵永利过磅单一张,过磅单登记为永力,金额为3750元;赵小叶过磅单一张,金额为1800元;赵振雷过磅单一张,金额为2085元;赵进平过磅一张,过磅单登记为赵尽平,金额为1500元;赵恒的过磅单一张,金额为525元;赵凯过磅单一张,金额为3000元;赵银平过磅单一张,金额为3075元;赵战丰过磅单一张,过磅单登记为赵战峰,金额为1200元。
2016年10月28日韩义岗与孙淑英在行某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行某某××园区的投资人变更为韩义岗。离婚协议约定:行某某××园区股份、吉利牌轿车一辆(冀A×××××)归男方所有。债权、债务均有男方享有和偿还。行某某××园区归韩义岗所有,余底村的房屋及物品归韩义岗所有。
韩义岗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30日去世。韩义岗的父母已于几年前死亡,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四个子女,2016年12月12日韩义岗的长女韩桂媛、次女韩尚宏、儿子韩果汕均表示放弃对其父韩义岗遗产的继承。2016年12月15日三女韩尚君也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行某某××园区对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淑英和杨卫作为合伙人对养某园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由于计算错误,将诉讼请求的数额53021元变更为51686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庭审记录及相关证据在案为证,应予认定。
份,韩义岗委托高素贞以750元每亩的价格收购原告的青贮玉米秸秆,由高素贞给原告出具过磅单。韩义岗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韩义岗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青贮玉米秸秆款额分别为:赵某某金额2250元,赵某某金额2610元,赵素珍金额2570元,赵连平金额3750元,赵国军金额1125元,赵铁旦金额1170元,赵勇强金额1125元,赵进才金额1942元,赵建音金额2400元,赵小七金额1875元,赵同音金额1725元,赵羊羔金额7237元,赵铁刚金额1650元,赵灵群金额3322元,赵永利金额3750,赵小叶金额1800元。赵振雷金额2085元,赵进平金额1500元,赵恒金额525元,赵凯金额3000元,赵银平金额3075元,赵战丰金额1200元。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在行唐。
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在行某某工商局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为韩义岗、杨文学二人合伙共有。2015年8月份后,韩义岗与杨文学在小区内分开各自饲养奶牛,共用行某某××园区的公共资源,费用分摊,自负盈亏。2016年8月26日经上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人就共同办牛场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并确认韩义岗享有牛场三分之二股份,杨文学享有牛场三分之一股份。2016年8月29日韩义岗与杨文学签订的协议书,明确韩义岗与妻子孙淑英享有行某某××园区三分之二股份,杨文学享有三分之一股份,奶款在收奶企业发放后二人结算。韩义岗在2016年9月份收购原告的青贮玉米后存放在行某某××园区内以供其饲养的奶牛食用,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因其已过世,其继承人已表示放弃继承,可由韩义岗遗留的遗产承担,行某某××园区不是承担债务的主体。此债务产生于孙淑英与韩义岗婚姻存续期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被告孙淑英与韩义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义岗欠原告的青贮玉米款之债务,属被告孙淑英和韩义岗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用韩义岗的遗产偿还,被告孙淑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韩义岗生前所有的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的三分之二股份及其他个人遗产清偿原告青贮玉米款合计51686元。其中赵某某金额2250元,赵某某金额2610元,赵素珍金额2570元,赵连平金额3750元,赵国军金额1125元,赵铁旦金额1170元,赵勇强金额1125元,赵进才金额1942元,赵建音金额2400元,赵小七金额1875元,赵同音金额1725元,赵羊羔金额7237元,赵铁刚金额1650元,赵灵群金额3322元,赵永利金额3750,赵小叶金额1800元,赵振雷金额2085元,赵进平金额1500元,赵恒金额525元,赵凯金额3000元,赵银平金额3075元,赵战丰金额1200元。
二、被告孙淑英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涉及韩义岗遗留在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的遗产执行时,被告杨文学协助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以韩义岗所有的行某某宝某养某园区的三分之二股份及其他个人遗产负担,被告孙淑英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刘春玲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书记员: 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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