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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9日,被告张某某、杜某某夫妻二人雇佣原告及王四代、赵占民、赵国昌、孙长顺五人为其拆旧房,工资按每人每天150元给付。当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张某某指挥原告及其他雇员在拆房顶(房面)的过程中,被告踩踏的房顶“小椽”折断,导致原告从房顶坠落摔伤。其后,原告被送往顺平县医院进行抢救,后又被转往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在家休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000元。2、要求保留原告向被告继续主张赔偿的诉讼权利。3、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张某某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供事实严重不符。2018年4月19日,答辩人找赵洪武拆房顶,商定价格每人每天150元总计1650元。被答辩人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答辩人指挥答辩人及其他雇员再拆房顶过程中,被答辩人踩踏房顶小椽折断,导致被答辩人从房顶坠落摔伤”。当时答辩人并没有在现场,而是拉渣土出去,并没有对其指挥(我村张洪阳、张玉虎可以作证)。被答辩人长期从事房顶拆除工作,应该具有拆除房屋时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措施,其被摔伤属于自身疏忽,应自己负责。二、被答辩人提出1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实属讹诈。答辩人对此不认可。三、被答辩人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主体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顺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636财保52号冻结答辩人银行存款10万元,为扶贫贷款,该裁定与国家现行扶贫政策严重抵触。且账户余额为23458.31元。该裁定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生活和生产损失,使国家扶贫政策无法得到执行和落实。四、答辩人没有委托任何司法机构为被答辩人做伤残鉴定,其如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应视为无效。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撤销(2018)冀0636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杜某某辩称:同张某某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和杜某某系夫妻。被告张某某通过赵洪武介绍找到赵某某、王四代、孙长顺、赵占民、赵国昌五人替其拆除房顶,约定每人每天150元人工费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支付。2018年4月19日下午3点,原告赵某某在房顶拆檩条时踩踏的小椽断裂,导致其从房顶坠落摔伤。原告被送往顺平县医院进行抢救,后又被转往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1椎体骨折伴全瘫;2、左侧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3、右侧第8-11肋骨骨折;4、肾结石;5、高血压病2级高危。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6日原告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48天。原告赵某某主张:一、医疗费共计51958.89元。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6日,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120644.05元,合作医疗报销68685.16元,以上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张、住院费用分类总报表、住院病例、保定市城乡居民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张证实。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住院48天计算,共计4800元。三、保留向被告继续主张赔偿的权利。以上共计56758.89元。被告张某某对诊断证明、住院病例、住院费用分类总报表、保定市城乡居民待遇支付审核表没有异议。原告长期从事此类工作,应当有安全意识。对原告受伤我不承担责任。被告杜某某质证同被告张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被告张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声明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适当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杜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被告张某某陈述,他找到赵洪武替其寻找原告赵某某为其干活,工资以每人每天150元结算;原告表示其提供劳务替被告拆除房顶,被告直接结算工资,且有证人证言证实原告陈述,并表示工资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夫妻关系,所拆除房屋系二被告共同所有,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杜某某系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某、杜某某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二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赵某某在年龄较大,体力及反应能力均不适应高危作业的情况下从事高危作业,且明知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踩踏小椽,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冒险作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50%责任。赵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195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共计56758.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5195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共计56758.89元。由被告张某某、杜某某按50%赔偿原告赵某某283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剩余50%由原告赵某某自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3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二江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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