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孙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孙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孙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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