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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黄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姜淑芝
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姜淑芝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唐靖宇、被上诉人黄某某、姜淑芝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赵某承包了大庆西城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电气工程,于2012年3月9日转包给了案外人张雨暄,由张雨暄组织原告儿子黄宝辉等人进行施工。2013年5月15日,因张雨暄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为了能够及时复工,赵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该份欠条中明确了欠每名工人的具体工资数额,出具欠条时案外人张雨暄及黄宝辉等人均在场,其中写明欠黄宝辉3700元。2013年12月26日,黄宝辉因疾病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即本案原告黄某某、姜淑芝。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赵某是否欠付被上诉人之子黄宝辉人工费。涉案工程造价约定为450000元,赵某与案外人张雨暄之间、与被上诉人等施工人员之间形成多笔债权债务关系,亦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存在情况。赵某给黄宝辉等12人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现赵某无证据证明与张雨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无证据证明张雨暄收到的4万元即为12名工人的人工费。故对赵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12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赵某是否欠付被上诉人之子黄宝辉人工费。涉案工程造价约定为450000元,赵某与案外人张雨暄之间、与被上诉人等施工人员之间形成多笔债权债务关系,亦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存在情况。赵某给黄宝辉等12人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现赵某无证据证明与张雨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无证据证明张雨暄收到的4万元即为12名工人的人工费。故对赵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12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审判长:丛海彬
审判员:王海燕
审判员:杨晓惠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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