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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刘辛某某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刘辛某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升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李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玉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孔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刘辛某某民委员会、赵玉春、吴胜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汪珊

书记员: 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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