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刘辛某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升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李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玉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孔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刘辛某某民委员会、赵玉春、吴胜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汪珊
书记员: 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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