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孙振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孙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孙振军于2017年12月4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二、诉讼费172元由原告承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旭东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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