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生于1967年1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熊尚立,系建始县新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系建始县新闻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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