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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系驾驶冀D×××××号。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系冀D×××××号所有权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负责人:李俊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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