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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张书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

申请人赵某以与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该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金额为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由河北省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妥善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赵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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