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福,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法定代理人:许立君。
被告:沈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乔某、沈某某、沈程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沈某某、沈程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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