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权、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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