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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谢某权、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权、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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