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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林与岳山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加林,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武旭然,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山峰,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林与被告岳山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军委

书记员: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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