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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前进、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前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法定代表人:符剑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前进诉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洪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前进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案外人周松林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前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周松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书记员:廖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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