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郑栓成,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赵某某与赵建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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