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9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海峰
书记员: 吉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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