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灵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波,该公司职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帅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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