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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权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商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导致错误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200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因此能够认定房屋没有产权证根本无法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某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并不对其与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关于禁止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转让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七部委的有关意见,只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审查的条件,该条款并非合同效力的取缔性规范,再审申请人不能以此否定合同的效力,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由 艳 审 判 员  周铁峰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书记员:冯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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