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乔某
马某某
赵继东
孙学彬
王炳松
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
廊坊市大德兴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万友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融楼1-602室,身份证号码13280119691122141X。
被告马某某。
被告赵继东。
被告孙学彬。
被告王炳松。
被告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万达广场F座2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廊坊市大德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光荣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告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一大街A座81号。
法定代表人肖冰。
被告廊坊市万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光荣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孙学彬。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马某某、赵继东、孙学彬、王炳松、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大德兴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万友商贸有限公司等九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炳松与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乔某等其他七被告经本院“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乔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乔某出借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其他被告或以签订保证合同方式、或以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方式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借款800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共欠原告本息合计9920000元。
所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九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9920000元(按年息24%计算);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赵继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孙学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王炳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廊坊市大德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廊坊市万友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判长:李冠男
审判员:许朝敬
审判员:杨喜杰
书记员:高大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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