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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诸某某与诸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诸某某诉被告诸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诸某某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诸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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