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纯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友,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祖惠 审 判 员 苏秀君 代理审判员 王敏瑞
书记员: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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