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明
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明。
委托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明为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路、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的车辆在上诉人赵某明处进行修理并更换配件,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上诉人赵某明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修理后车辆行驶安全。被上诉人吕某某在车辆修理后行驶中发生事故,经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上诉人赵某明为被上诉人吕某某车辆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修理后的车辆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吕某某的损失有权向上诉人赵某明主张权利。上诉人赵某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诉请数额过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赵某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的车辆在上诉人赵某明处进行修理并更换配件,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上诉人赵某明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修理后车辆行驶安全。被上诉人吕某某在车辆修理后行驶中发生事故,经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上诉人赵某明为被上诉人吕某某车辆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修理后的车辆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吕某某的损失有权向上诉人赵某明主张权利。上诉人赵某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诉请数额过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上诉人赵某明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京
书记员:武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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