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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秦某某永某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振新
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永某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智慧(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赵振新,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永某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永某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莉炜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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