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冬冬,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蓝荔。
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原审被告王香爱,农民,系车主李喜瑞之妻。
原审被告李丽丽,农民,系李喜瑞之长。
原审被告李玲玲,农民,系李喜瑞之次。
上述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端端。
原审被告李端端,农民,系李喜瑞三。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超,男。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冬冬、赵某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
准许被上诉人赵冬冬、赵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鉴定费1602元,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 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
书记员: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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