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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杨某某、汪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汪某某

申请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汪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汪某某的牌号鄂D×××××号小型轿车,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汪某某的牌号鄂D×××××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赵某的房屋(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汪某某的牌号鄂D×××××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赵某的房屋(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

审判长:龙中贵
审判员:江咏
审判员:易超美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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