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富瑞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大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梁艳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强与被告保定富瑞康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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