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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平与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平与被告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平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 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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