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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关新街北侧丰泽家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91396338K。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儒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洁琳

书记员:杨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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